专业号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查、信息化管理、对外联络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交办的意见、建议、提案工作;承担机关基建、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综合处。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形势分析;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档案、教育培训及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等工作;承担局管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目标管理考核及各类评比表彰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与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市区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承担市区宗地出让收入分配决算工作;组织编报并落实年度部门预算;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县(市、区)局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组织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有关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等有关工作。

(六)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自然资源、规划、海洋、林业、测绘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等工作;协调办理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工作;督查授权分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批工作;指导县(市、区)局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并指导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规范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工作。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市本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及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九)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处。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十)国土空间规划处。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承担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专项规划;统筹划定市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重要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十一)详细规划处。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设计、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设计的年度编制计划、组织管理、成果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总体设计、重点区域设计、跨区域设计及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承担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执行和动态更新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行业管理;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用地规划处。负责城乡规划管理、选址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研究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服务市域层面的社会事业、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参与县(市、区)属于国家、省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建议;负责市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牵头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参与市区土地出让计划的制定,负责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中涉及的规划条件设置。

(十三)村镇规划处。参与和指导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镇村规划、民房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镇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审核及相应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建筑和市政工程规划处。负责拟订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市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管控要素的调整、监管及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核;负责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的项目审批;承担市区及跨县(市、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承办市管市政交通项目的方案审核和“一书两证”的核发;组织编制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及核查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和布点控制范围的审核、管理;参与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保护建筑控制范围的划定、承担建控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审核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艺术等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管理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十六)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处。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七)地质矿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贯彻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并指导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矿业权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八)海域海岛管理处。贯彻执行海域使用、海岛、海岸线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理铺设;承担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家、省、市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协助领海基点的保护管理;配合开展国家海洋权益相关工作。

(十九)海洋规划与经济处(海洋预警监测处)。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海洋强国建设等重大战略;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组织编制沿海地区滩涂围垦开发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沿海地区滩涂围垦开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预警和公报;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指导协调沿海县(市、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负责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执行地理信息安全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十一)造林绿化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的发展,组织林产品质量监督;配合做好国家、省、市林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森林资源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沙化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实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市级及以上湿地与自然保护地规划管理、审核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

(二十三)执法监督局。负责市区重大违法建设的认定,查处重大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林业、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与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与国家自然资源派驻地方督察机构的联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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